◎訂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公私共土地分管契約內容,倘兼含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事項者,應適用土地法第25 條規定◎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得否申請複印◎核釋銷售配偶間相互移轉取得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之疑義◎公告104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金額◎持有房屋未逾 2 年即銷售者,應負履行申報義務,不因其未能確信有無免申報之例外情形,而解免其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