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公益出租人申請作業要點」◎修正「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關於土地登記申請人逾申請登記期限之違法行為期間,其責任能力若發生變動,登記機關應如何計算罰鍰之疑義◎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應審認分割後無造成耕地面積細碎或不利農業經營之情形,始得辦理◎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三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訂定「一百零三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示地政士法第6 條第1 項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