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作業原則」為「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修正「姓名條例施行細則」◎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地籍清理清查辦法」◎有關辦理繼承,旁系二親等內申請戶籍謄本,是否符合與當事人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凡未編入104 年版「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05 年1 月1 日起,非經財政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