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制定公布之「國土計畫法」,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施行◎核釋「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7款有關建築改良物「所占基地」範圍認定◎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相關函釋之處理規定,自即日生效◎有關本部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所謂「判決共有物分割」,是否包括法院判決變賣分割(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情形在內乙案◎核釋「地質法」第3條第7款及第8條所稱「土地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