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原理則」◎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修正「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修正「地政士法」◎有關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解釋令◎核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課徵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六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