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修正「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接管規定◎停止適用本部81年5月30日台內地字第8181130號函釋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附具印鑑證明之規定◎修正「土地複丈申請書」、「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建物測量申請書」、「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建物測量申請書附表」等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