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修正「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有關公同共有物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於未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前,部分共有人單獨拋棄其潛在應有部分權利,有無違反民法公同共有物之處分限制規定疑義◎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l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予該筆土地之地上權人(亦為基地承租人)疑義◎核釋「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有關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