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平均地權條例」◎修正「稅捐稽徵法」◎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有關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應附文件及登記簿住所欄記載事宜◎公告108年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1條第1項各款之金額◎核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土地增值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