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修正「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 業須知」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之管理大樓仍需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建造執照申請事宜 ◎未編入108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或屬當然 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除經財政部重行核定,應自 109.01.01日起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