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修「稅捐稽徵法」◎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九十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訂定「九十八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定「九十八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修正「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有關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於土地增值稅單或免稅證明書上蓋印有戳記之處理疑義◎關於養子女未經養父母同意而更為他人之養子女者,後者之收養應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