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之疑義◎有關執行登記罰鍰之疑義◎土地之繼承人為數人時,全體繼承人之一人或數人得否獨自申請公同共有登記◎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第5項與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優先承買權競合時之適用疑義◎有關受託人得否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處分委託人信託及未信託之共有土地◎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在臺不動產物權如有壟斷、炒作之虞時,受理機關得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