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農業發展條例」◎廢止「典權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修正「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訂定「九十九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九十九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停止適用「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繼承人在遺產稅全部未繳清前,不得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協議消滅因繼承取得之公同關係◎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審核發給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