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酌給遺產」規定◎有關祭祀公業派下員可否拋棄其派下身分權之疑義◎有關繼承人得於辦理繼承登記前,申請被繼承人其所遺土地標示分割登記相關規定◎登記名義人於土地總登記後死亡,其繼承人同時申請更正登記及繼承登記者,得簡併以1件繼承登記案件申請◎核定「九十九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九十九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