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2項「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之辨正◎修正「土地登記規則」◎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修正「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增訂「平均地權條例」◎增訂「地政士法」◎公告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之情形◎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繼承人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應由持有之立約人負責貼足金額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