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申辦土地移轉登記疑義◎訴訟繫屬註記登記或塗銷該項註記登記,應由當事人持憑法院證明,向登記機關辦理◎訂定「一百零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一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訂定「一百零一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釋「地政士法」第15 條有關自行停止執業經註銷登記後,重行申請開業登記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