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修正「臺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第二點、「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部分規定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九點規定◎有關被繼承人為不動產公同共有人之一,繼承人得否就其所遺公同共有權利協議分割由1 人或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等疑義◎停止適用有關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未依限辦妥更名登記處理方式之相關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