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撤銷徵收」、「廢止徵收」規定◎有關地政機關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 條規定辦理註記及執行事宜◎補充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8 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之◎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之出售房地其計算基礎及戶籍登記要件◎藉由實價登錄制度進行不動產價格哄抬之行為,有觸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