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條文◎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 條、第11 條、第16條規定之執行原則◎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102 年7 月1 日修正前已申請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割,及已興建農舍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 條規定辦理分割者,其辦理解除套繪事宜◎核釋「土地法」第37 條之1 第3 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 條有關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之認定◎核釋宗教團體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