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訂定「依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資料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作業原則」◎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為落實大陸地區人民、陸資法人在臺取得不動產依申請之用途使用◎修正「所得稅法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