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部分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不得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規定,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全部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予同意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之共有人之一或數人◎有關同一人所有之區分所有建物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共有部分登記之疑義◎有關祭祀公業之祀產申辦土地共有型態變更記疑義◎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耕地分割登記適用疑義◎有關核釋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舊貸展期續貸案件,適用貸款成數調整期之規定